根据(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)的通知闽发改服价[2019]394号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,因故转学、退学,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,其入学时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,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: (一)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: 1.缴费后未入读的,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%予以消退; 2.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,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%予以清退; 3.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(含读完一个学期)的,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%予以清退; 4.缴费后入谈超过一个学期的,学费和住宿费不子清退。 (二)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入书面签字确认。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,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(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调课程)之日起计算。 1.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,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当接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; 2.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,体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往宿费。 3.因办学单位散发虚假招生简章(广告)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,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。 (三)受理部门:凭学生退学申请表及退学OA批复件,到学校财务处办理。 |